根據《天津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》規定,施工總承包單位、專業承包單位對其所承包工程的建筑業勞務用工活動負總責,應當設立專門的部門或者專職人員進行管理服務。建筑業勞務用工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建筑業勞務人員工資,雙方也可以約定按日支付,不得截留、克扣。施工總承包單位、專業承包單位應當按建設項目開設建筑業勞務用工工資預儲賬戶,用于支付該項目勞務用工工資。根據《條例》,聘用單位未對建筑業勞務用工實行實名管理的,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。建筑業勞務用工單位截留、克扣勞務用工工資的,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處以截留、克扣工資總額5%以上10%以下的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《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則規定,建設工程的建設、勘察、設計、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,應從工程進行的各個環節上嚴格履行質量義務,依法承擔質量責任。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,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,外墻保溫、門窗和地下室外圍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為五年。此外,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銷售的商品房保修期,自交付購房人之日起計算,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。